简述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施行时期和主要内容。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效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及良知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此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此制度是作为对法定证据制度的直接否定物而产生,是西方法制近代化的标志之一,普遍施行于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也为英美法国家接受。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其一,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其二,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