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被告县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县工商局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相对原告而言,县工商局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由县工商局负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其依法行政。(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以下事实:①县工商局是否具有法定处罚职权;②刘某是否违法超范围经营书刊;③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④县工商局所作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