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公司保卫科长在办理一起dao qie案时,接受贿赂8000元。举报者提供了一盘dao qie案犯家属的谈话录音带。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工作,保卫科长的受贿行为无法查实。此案在公司职工中,尤其是在保卫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为此,检察机关委托中国刑警学院有关专家,通过语图仪将录音进行声纹处理,断定这是采用剪辑合成的方式伪造的录音。受贿案得到澄清,诬陷者受到处理。问:本案中的谈话录音带属于哪一种证据种类?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使用?
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教材第281页)。该录音带符合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即录音带和内容即电子音像信息等两个方面界定标准。该录音带能否作定案根据使用应当区别情况对待。对证明举报的受贿案件事实来说,该录音带属于诬告人非法制作的视听资料,而且内容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是,对证明诬告人的诬告行为事实来说,该录音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