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有哪些?
和被害人陈述的概念(P348)。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证人可能是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能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害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内容不同。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事实,也包括被害人的主张、要求;而证人证言限于证人的所见所闻和证人根据生活常识所作的判断,一般没有证人的主张和要求方面的内容。(3)出证难易不同。被害人基于揭发和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一般都能够积极提供陈述;而证人往往是案外人,因案件与自己无关,往往不愿意提供证人证言,尤其是出庭作证。(4)故意出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被害人故意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诬告陷害罪;而证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事实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P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