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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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笔录的制作影响笔录的证据力和证据能力。制作笔录的方法和要求。包括:(1)必须由法定的制作主体予以制作。法定制作主体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庭审笔录只能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制作;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由公安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和现场笔录只能由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不是制作笔录的法定主体。(2)应当到场的人员必须到场。应当到场的人通常包括当事人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代表、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必须到场的人员没有到场的,制作的笔录没有证据资格。(3)应当客观、及时、全面。客观是指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所发生的各种情况,全面是指笔录应当对各种诉讼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都无一遗漏地记载,及时是指笔录的制作应当与诉讼行为同步进行。(4)可以辅以视听技术,但文字记录不可忽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制作笔录,但不能因此完全不制作文字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字的文字笔录应当与录音、录像一起完整保存。(5)笔录必须由主持实施活动的人、记录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是笔录的形式方面的要求,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笔录,形式上不合法,没有证据资格。(6)笔录使用的语言应当规范,字迹要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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