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依《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该条进一步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依《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则评估的时候不仅要看房屋的价值,更要看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基本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从而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三、依《条例》第21条,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1、货币补偿是指政府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2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政府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产权。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