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之效力。
(1)被征收房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依《物权法》第28条,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一旦生效,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房屋所有权消灭,以该房屋所有权为基础的房屋上的他物权也随之消灭。(2)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依《条例》第1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3)房屋征收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的冻结。依《条例》第1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