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公证员与胡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张某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赵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问:赵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赵公证员应当回避。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不公证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情况有三种:第一,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证业务。第二,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业务。第三,公证员不许办理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业务。该案例中公证事务与公证员赵某的近亲属(其妻子胡律师为该案件的诉讼到理人)有利害关系,因此,赵公证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