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证处与公证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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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证处与公证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时的关系。

(1)在我国,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实行的是机构本位主义。 (2)公证文书是以公证处的名义出具的,公证员的公证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具体承办某项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而由公证员所属的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证机构在向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4)需要注意的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公证处与公证员既不是补充关系也不是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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