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张某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甲公司的代理人。在与委托人的交谈过程中,张某知悉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时隔数月,在与几个朋友闲聊时,张某为炫耀自己见多识广,泄露了从委托人处了解到的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张某朋友又进一步大肆传播,使甲公司因此受到了损害。
问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张某作为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知悉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并泄露给他人,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违反了《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根据《律师法》第48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