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给松花江沿岸特别是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2007年8月,我国颁布实施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作出了规定。结合案例,谈谈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突发性事故不断发生的原因?
毫无疑问,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再次给我国的环境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我国是世界上遭遇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特别是随着工业化进入重化工阶段,以及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加速推进,环境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新的环境保护问题层出不穷,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的概率继续增大。近几年,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突发性事故不断发生就是一个证明。综合分析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突发性事故不断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对环境污染尤其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估计和准备不足,国家和地方政府均没有建立健全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由于没有系统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发生事故后往往手忙脚乱,不知所措。第二,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企业管理松弛,跑、冒、滴、漏现象十分普遍,而这又往往是造成泄漏事故的重要原因。少数地方政府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重视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的更新改造,很多设备长期处于陈旧和带病运转状态,是酿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温床。 第三,工业企业的布局严重不合理,很多具有严重潜在污染危害的工厂建在了环境敏感区,如许多有毒有害化工类企业建在城市居民稠密区、江河等重要饮用水源地附近,等等。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造成的松花江严重污染事故,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类似吉林石化公司这样的不合理布局在其他地区也多有存在。2007年8月,我国颁布实施了《突发事件应对法》,正是为了提高和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危害。(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