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综合性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既利用私法性的民事手段,也采用公法性的行政与刑罚手段。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要是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性规范。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对环境纠纷的处理也需要特殊的处理程序。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通常也包括有关环境纠纷处理的特殊程序法。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局限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由一国的国内法解决,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环境问题可能由局部问题发展成为区域性问题甚至全球问题,因而在主要依靠国内法解决的同时,也需要国际合作,通过国际环境法解决全球性和区域性环境问题。(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