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1)环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意义解决侵权纠纷的传统方式包括民事诉讼这一“法律手段”,也包括和解、调解等“非法律手段”以及介于“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之间的仲裁,行政权力原则上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之争。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本质上乃是基于福利国家、给付行政之理想和传统民事责任,通过行政权力的作用,避免诉讼程序的烦琐和迟延,尽早实现损害的赔偿,以收保护受害人之效,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以行政力量之长克服司法作用之短,尽量避免或减轻传统“私法自治”原则对环境受害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方面具有显著意义:第一,行政处理制度能够正视当事人间因社会的、经济的地位差异性产生的能力差异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现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第二,纠纷行政处理程序所需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第三,行政纠纷处理程序通常较为简便,有利于迅速而妥善地解决环境侵权纠纷。(2)我国关于环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法律规定 当前,在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方面,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尚未进行专门规定,有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以及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二)环境侵权诉讼( 1)环境侵权诉讼的一般程序 环境侵权诉讼的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基本相同。环境侵权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以污染者为被告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提交起诉状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立案受理。立案之日起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之前,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送达双方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2)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特殊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其特殊性除了表现为构成要件的特殊之外,也体现为适用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 ①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考虑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因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间接性、潜伏性、隐蔽性、侵权人与受害人地位的不平等性等特征导致收集证据、判明责任的困难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②特殊的证据规则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分配原则,原告须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进行举证。按照这个原则,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污染行为、自身有人身或财产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按照这一原则分配举证责任,那么环境污染受害人往往会因无法举证因果关系而败诉。为此,世界各国大都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方面采取了一些特殊规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如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证明标准降低等。(269—2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