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某市A油井发生严重泄漏,泄漏石油流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源严重污染,致使全市饮用水严重紧张。后经有关部门调查,A油井所在公司的生产设备落后,设备装置严重不合格。但是该市B环评机构在对A油井进行环境评估时,声称A油井的生产技术、生产设备均符合国家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问题:请问B环评机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B环评机构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保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