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男,39岁,住A市。2017年月,陆某在网上发现有人将猴子当宠物,遂通过网络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猕猴在家中饲养。经群众举报,A市警方对陆某进行调查,在其家中发现一只猕猴。经鉴定:该类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17年8月,陆某被A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所饲养的猕猴被警方送往A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对陆某判处刑罚是否适当?陆某被判处刑罚的罪名是什么?(2)人民法院对陆某定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判刑是适当的(2分)。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分)(2)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4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