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答:(1)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标准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 (2)正当使用、收益、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依约定用途和使用方法或出租人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使用租赁物.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应保持其能力. (3)维持租赁物原状. 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的权利.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物现状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若造成租赁物损害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通知义务与容忍义务。 当租赁物出现不适用而有修缮必要时,承租人应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出租人修缮,同时应对租赁物加以妥善保管,遇有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者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承租人亦负通知义务。除非前述事实已为出租人所知,否则,若承租人不尽上述通知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造成使出租人因其权利未能得到及时救济而受有损害的,承租人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之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出租人依约对租赁物之状态进行定期检视,承租人亦得容忍之. (5)不得擅自转租. 转租是指在承租人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又出租给他人的情形.依《合同法》第24条第2款之规定,若承租人擅自出租,山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 (6)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若租赁合同定有期限的.租赁物应自租期届至时返还若为不定期租赁,于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返还,若提山解除合同的是出租人,尚应留出一定的宽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