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权利的效力。
合同权利具有如下效力。(1)受领力。即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所为之给付。例如,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权接受出租人所交付的租赁物,并在租期内持续占有、使用租赁物。(2)保持力。即保有给付在法律上的原因。例如,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行为始终具有法律上的依据。(3)请求力。当合同义务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权利人有权要求合同义务人为给付。此种请求力,既包括诉讼外的请求,又包括诉讼上的请求。如为诉讼上之请求,则表现为诉请履行合同义务。诉请履行合同义务,不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而且还是诉讼请求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因此,请求力具有执行力,即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责任。例如,借款人欠债不还,出借人可诉诸法院强制义务人还债。(4)处分力。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有三种: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被处分。(5)保全力。合同的权利为债权。债权需要保全。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如因行使请求权而中断诉讼时效。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例如,当合同义务人与合同权利人互负给付标的物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合同权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自己对合同义务人的债务与合同义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互相抵销。抵销是一种自力执行的措施,目的在于保全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