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般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依此规定,一方面,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全程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例如有权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收取运费,在托运人违约时请求赔偿等等;另一方面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并承担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对于实际参加运输的承运人的运输迟延或在运送中所造成的货损,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赔偿责任。(P27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