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男子王某,已婚,2000年,由于工作原因被派往甲国,按照甲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在甲国工作期间,王某和一当地女子琳达依据甲国法结婚。2002年2月,王某因工作期满回国,后一直居住在中国。2004年11月,王某在一场意外中死亡。王某在中国留有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琳达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因与其国内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我国法院对于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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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男子王某,已婚,2000年,由于工作原因被派往甲国,按照甲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在甲国工作期间,王某和一当地女子琳达依据甲国法结婚。2002年2月,王某因工作期满回国,后一直居住在中国。2004年11月,王某在一场意外中死亡。王某在中国留有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琳达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因与其国内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我国法院对于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我国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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