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在合同领域美国和欧洲两大法系的异同。
答:美国和欧洲在合同领域都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都是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最终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并且都采用推定性规则。只不过美国不是依据特征性履行方法,而是往往直接指向债务履行地法等,欧洲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往往指向特征性履行债务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
此外,美国和欧洲都采用了明显更重要联系例外,对于具体列举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欧洲往往回到特征性履行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则回到最密切联系原则。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除了考虑客观事实上的场所化因素外,还可能考虑有关各州法律适用的政策和利益,因此,更具不确定性;欧洲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一般主要考虑客观事实上的场所化连结因素,因此,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上,由于欧洲已经将具体的确定方法固定在立法上,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小,仅在例外条款的适用上有裁量权。而美国不同,因为法律规定法官可以通过第6条规定的参考因素进行全方面考量,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实际上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与法律规定相结合的过程。法官不仅在例外条款上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过程中也有自由裁量权。相比之下,欧洲法官就要受到特征性履行原则的明确的指引,自由裁量权相对小一些。P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