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1)多式联运合同及其双方当事人。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方为发货人。
(2)多式联运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时签发,根据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4)发货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发货人对此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则应由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自行负责赔偿。
(5)索赔与诉讼。关于索赔通知,公约规定,无论是收货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发货人索赔,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遭受损失的情况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关于诉讼时效,公约规定为2年,自货物或部分货物交付之日的次一日或应当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一日起算。关于司法管辖,公约规定,原告可在他选择的法院根据该公约提起诉讼,但该法院必须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有管辖权,且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其管辖范围内:①被告的主营业所或惯常居所;②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地;③货物的接管地或交付地;④多式联运单据中所载明的诉讼地点。但是,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索赔发生后就诉讼地点达成协议,公约承认该项协议的优先效力。关于仲裁,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事前或在索赔发生后订立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地应由索赔人在与上述司法管辖地点基本相同的地点中作出选择。P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