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问题明确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则以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作为处理涉外监护问题的一般原则,只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采用被监护人住所地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较早的司法解释就有粗线条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P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