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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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向对方提出请求。但如由法院提出请求,依第266条和第267条的规定,必须以有共同受约束的条约或存在互惠为根据。 (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3)对于需要得到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4)经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5)中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然后依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规定交付执行。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作了类似规定。 (6)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中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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