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答:(1)中国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八种方式:
①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向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邮寄送达。
⑦公告送达。
⑧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移动通信等方式送达。
(2)外国诉讼文书向中国的送达:
①对与中国缔结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按司法协助协定办理。
②对尚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只要其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可根据公约进行送达。
③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④既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又非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
(3)中国的区际法律文书的送达: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及2009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为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送达司法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P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