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日耳曼法债权制度的特点。
(P86)(1)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有严格界定,侵权行为和犯罪没有明确划分。(2)契约的种类很少。只有买卖、借贷、寄托等少数几种契约形式。(3)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订立契约必须经过标的物的交付或经过法定的程序,讲固定的套语、做固定的动作,契约才能成立和有效。这种形式主义在土地转让中表现得最为明显。(4)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日耳曼法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日耳曼法规定了各种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如宣誓、扣押财产、扣押人身等。其中扣押人身是一种经常使用的方法。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扣押债务人的人身,使其充当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