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伊斯兰法的产生与发展。
伊斯兰法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它是伴随着伊斯兰教的创立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开始在麦加传播伊斯兰教。在传教及与麦加贵族的武装斗争中,穆罕默德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公社。公元630年,穆罕默德终于打败了麦加贵族,迫使他们皈依伊斯兰教,承认穆罕默德为安拉的“使者”和“先知”。不久,整个阿拉伯半岛基本皈依伊斯兰教,并在穆斯林公社的基础上建立了统一的阿拉伯国家。在穆罕默德创立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国家的过程中,伊斯兰法诞生了。一般说来,近现代法律改革之前的古典伊斯兰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1)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初一8世纪中叶)。从公元7世纪初穆斯林公社建立,到8世纪中叶倭马亚王朝(公元661—750年)被推翻,是伊斯兰法的形成时期。8世纪中叶,伊斯兰法的体系最终形成。这一时期,作为伊斯兰法最高渊源的《古兰经》已经定型;专门记录穆罕默德言行的“圣训”已经开始传述;教法学也已经出现,并形成了一些早期教法学派;哈里发政府的行政命令也日益增多,并取得重要地位,还建立了早期的司法制度。(2)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一10世纪中叶)。阿巴斯王朝统治的最初一百年,伊斯兰法得到迅速发展。这一时期,“圣训”在法律事务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并开始汇编和整理;早期教法学派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哈乃斐(公元699—767年)、马立克(公元715—795年)、沙斐仪(公元767—820年)、罕百里(公元780—855年)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公议”、“类比”等教法学家常用的创制法律手段成为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成为对伊斯兰法的重要补充;司法机构不断得到完善。(3)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10世纪中叶以后,关闭了“伊智提哈德”(Ijtihad,原意为“创制”)之门。此后,法学家不得再对《古兰经》和“圣训”作出新的解释,无权根据经训的精神创制法律。1258年,阿巴斯王朝最终灭亡,使逊尼派法学家完全失去了政治庇护。伊斯兰法的发展停滞了。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近现代法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