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美国国家权力相互制衡原则。
l787年《联邦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总统制的共和国,国家机关按“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的原则建立。《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在宪法授权范围内立法,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享有批准权或否决权。“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它是按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等人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即每个权力机关都享有必要的宪法手段和权力,来对抗其他机关的权力扩张和侵犯,防止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