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白居易的司法原则。
(1)“理大罪,赦小过”。白居易极力主张法网宽疏有别,对于藩镇、长吏的大罪决不放过,而对于小吏的小过小错舍而不问。只有这样,人民才有悦服之心,才 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2)消除犯罪、止狱措刑。白居易认为只有衣食丰裕,而后礼教才能奏效;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才能搁置不用。一个朝代刑罚的繁省,取决于犯罪的多少,犯罪的 多少,又取决于人民生活的贫富,提出了犯罪是由于贫穷引起的观点。因而只有“富其人,崇其教,开其廉耻之路,塞其冤滥之门,使人内乐其生,外畏其罪”,才 能消除犯罪,止狱措刑。 (3)肉刑可废不可复。白居易认为,根据考察事实、斟酌人情的原则,肉刑可废不可复,而且,复肉刑有逆人情,不得人心。 (4)慎选司法官吏。白居易认为,只有选任明习律令。谨慎治狱的司法官吏,才能做到“准法科罪”,“以法从事”。司法官吏的好坏,事关政局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