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孟子减轻刑罚的主张。
孟子倡导以仁义道德治国,但并不否认法律和刑罚的作用。“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认为,没有仁义道德,就不能治理好国家;同时,治国还要有法度。他把“下无法守”、“小人犯刑”视为亡国的征兆,主张治国要“明其政刑”。这表明,他把法律和刑罚视为统治者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战国时期,李悝、商鞅等法家人物都主张严刑峻罚,对轻罪也要处重刑。而孟子则继承了儒家慎狱恤刑的思想,反对严刑峻罚,滥杀无辜“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如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他从仁政出发,提出了“省刑罚”的刑事立法思想。对待死刑,孟子认为要持慎重态度,必须经过认真考察,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左右皆日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日可杀,勿听;国人皆日可杀,然后察之,见可焉,然后杀之。故日:国人杀之也。”孟子反对滥杀无辜,认为“杀一无罪非仁也”;“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大夫可徙”。特别是他反对族刑连坐,提出了“罪人不孥”的主张。“昔者文王之治歧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所谓“罪人不孥”,就是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连累其妻室儿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