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朱熹对德礼与政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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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朱熹对德礼与政刑的看法。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思想,对孔子提出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进行了系统的阐发。他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规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刑政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这里的“政”,“谓法制禁令也”,即法律制度和法律。朱熹在论述德、礼、政、刑关系时,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上、目的上是一致的。第二,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他认为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第三,就政(法制禁令)与刑的关系来说,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方法。朱熹对二者分得很清楚。第四,重视道德礼义的感化作用。他认为,法度禁令只能“制其外”,而“道德齐礼”却可以格其心。因此,必须对人民不懈地进行道德礼义的教化,使他们“有耻而格于善”,逐渐革除“人欲”,恢复“天理”。由此可见,朱熹的德礼政刑说虽然是以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为基础,但对它作了更细致的分析和阐释,显得更缜密而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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