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王夫之对“任法”弊端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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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王夫之对“任法”弊端的阐述

(1)首先,“任法”不能保证所任之法是善法。事实上,法有善不善之分。法家认为,“法虽不善,犹逾于无法”王夫之对此不同意,认为施行恶法之治,其害远过于无法。恶法之害,“民心离,士心不附,上有余怨,下有溢怒,国家必随之以倾”。其实,在“任法”之下,所任之法绝大多数是恶法。在王夫之看来这两个原因:一是任法之目的在于“人主安”,希望的是“乍劳长逸”,因此难免不流入申、韩一途。人君之任法,多是一种“人主安而天下困”之恶法。退一步说,即便其所任之法为善法,那随着时间、环境的变化,原来的善法也会日久弊生,变成恶法。“法虽善,久而必有罅漏矣,就其罅漏而弥缝之,仍一备善之法也。即听其罅漏,而失者小,全者大,于国民未伤也。妄言者,指其罅漏以讥成法,则必灭裂成法而大反之,歆之以斯须之小利,亦洋洋乎其可听矣。不知百弊乘之,蠹国殃民而坏风俗,此流毒于天下而失民心之券也。”此乃“任法”所不可行理由之一。(2)其次,普遍性的法不足以应对差异性的事,所谓不可“立理以限事”也。王夫之以杀人为例来说明了此问题:虽然从表面上看都是杀人,但其所以杀人的具体情形则千差万别,有长期怀恨在心因势利便而杀人的;有双方相斗而杀人的;有激于一时愤怒本无杀心而杀人的,如此等等。如果不问这些具体情形差别而一律以客观之杀人而定罪,则显失公平;而这类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形,又不是“法”所能应对的。(3)最后,法的相对稳定性不足以应对社会中具体事情之不断变迁,有限的法条永远不可能穷尽人事变化。“夫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愿,是诚有所不能该矣。于是而律外有例,例外有奏准之令,皆求以尽无方之愿,而胜天下之残。于是律之旁出也日增,而犹患其未备。”在王夫之看来,如果要强使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来适应变动不居的人事,那必然导致法外生法,律外生例,法律越来越繁杂琐碎。法律一杂琐碎,那就会被胥吏等操纵,从中渔利为奸。(4)综合上述三点原因,显然“任法”不足以为治。既然单纯的“任法”不足以为治,黄老、申韩之说不当作为治国之指导思想也就顺理成章了。“任法”既然不可行,那并不一定意味着“任人”的效果就更好。其实,在王夫之这里,他认为,“任人”的效果和“任法”比较固来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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