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相爱,交相利
这是墨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所谓“兼”,平等之意。“兼相爱”就是要求人与人之间要平等相爱。在墨家看来,公利是唯一的价值标准,“兼相爱”必须体现为“交相利”,爱人即是利人。墨家主张以此作为衡量国家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提出自己法律主张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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