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但仍存在一些问题:①某些事权划分不明确;②某些事权虽然划分比较明确了,但在执行中发生错位;③中央财力相对不足,导致中央在某些职责上仍缺位。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且对随意超越职责范围的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对于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需要强调三个方面的内容:①行政事业支出的划分基本上还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②投资性支出的划分;③支出划分的制度化。(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①对个别共享税的分享办法做出适当调整;②扩大地方税范围,将营业税和城建税完全划归地方管理;③调整中央税范围,把个人所得税完全收回中央财政。(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后,应按“中央立法为主,地方立法为辅,中央、地方分税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具体讲:①凡是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税种,其税收立法权、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及税率的调整权,应归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②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种,其税收立法权、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的增减及税率的调整权、减税免税权应归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与各省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以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③划分地方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应实施分类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