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经济法价值的体系?
(1)经济法的价值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这种内在价值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或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另一类是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或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2)经济法价值的两大类别,形成了经济法价值的“二元结构”,构成了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前一类价值是内在价值、直接价值、基本价值、功用价值、客观价值;后一类的价值是外在价值、间接价值、引申价值、评判价值、主观价值。它们都是经济法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3)在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中,上述的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分别居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则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可见,在价值的二元结构中,同样存在层次性,体现为基础性与高级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