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就只能在其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这一范围,便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是国家允许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有意识的设定,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因而行为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都不能成立上述三个实质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具备上述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照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