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
是指法院在依自已的冲突规范指引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因其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
是指法院在依自已的冲突规范指引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因其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