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传者的权利。
传者的权利可分为一般性权利和专业性权利两种。一般性权利指普通公民都享有的传布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权、著作权等,通常由国家宪法和民法加以认定。如中国宪法和民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著述、集会、通信、游行的自由。专业性权利指专职传者——专门从事传播活动的人员,尤其是新闻传播行业人员应享有的专有传播权利。其中,最为传播学界关注的是新闻界的权利。总的来说,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采访权。采访权也叫知察权或知闻权,是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记者拥有为采集新闻信息而进行调查或访问活动的权利。这一权利意味着,传者在合乎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连用各种采访技术和采访手段,对他认为重要的或感兴趣的人和事件进行采访,可以与任何部门、任何人士接触。就职业传者而言,记者的采访和搜集信息的权利是公认的准则,记者的采访权是新闻传播行业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报道权。报道权指记者有传送、报道公众关心的信息的权利。尊重和维护报道权,意味着传者具有通过不同的符号、形式和媒介、渠道,自由地对外传播和发出符合事实真相的信息的权利。报道权不仅是传者的权利,更与普通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新闻工作者需要非常慎重地对待自己拥有的权利,不能以损害他人尤其是报道对象的自由和权利为代价来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3)批评权。批评权指记者拥有对报道对象的言行进行议论和批评的权利。在西方一些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为“第四权力”,其表达的内涵是:新闻媒体在总体上构成了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一种社会力量,对这三种政治权力起制衡作用。当然,新闻媒体监督和批评的对象不只限于政府与官吏,应包括所有报道对象和社会现象。(4)编辑权。编辑权指专职传者有权对信息进行编辑,即有权根据自己个人或所属群体及社会的需要、意见、主张、立场等,对信息进行取舍、修改和组织。编辑权实际上是一种对信息进行控制的权利和自控的权利。在传者-g有编辑权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防止因编辑自身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取舍标准不统一而出现的“断章取义”,甚至歪曲事实等现象。(5)秘匿权。秘匿权又称消息来源保密权或取材秘密权、新闻来源守密权,指记者和新闻媒介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新闻或消息提供者的情况(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