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的基本原则。
( 1)普遍原则。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权,主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
制,即必须年满 18 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即依法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平等原则。包括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地区平等。
(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原则。
( 4)秘密投票原则。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或表决时秘密填写选票,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
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且无须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选票填好后,
选民或代表自己亲手投入票箱。选民或代表的意思不公开,其他人无权干涉。“选举人对于
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