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一规定,明确了加班加点的条件:
(1)符合法定条件。即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必须与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迫劳动者。
(2)不得超过法定时数。即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