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2020年5月25日从外地某钢铁厂购进罗纹钢一批,钢铁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贸易公司业务人员。2020年6月4日贸易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被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因此项购销业务涉及金额巨大,贸易公司当即于2020年6月5日派相关人员去钢铁厂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希望钢铁厂再开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钢铁厂财务人员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钢铁厂为什么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2):贸易公司在钢铁厂不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1.经认证,出现: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本题目中,贸易公司丢失未经认证的发票而要求钢铁厂另开发票不符合重开发票的规定,如果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钢铁厂依法拒绝贸易公司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2.贸易公司可要求钢铁厂提供加盖钢铁厂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