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受托对其2020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其有关增值税处理业务如下: 资料1:5月12日,48号凭证:支付生产工人劳务派遣费。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66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0 贷:银行存款 667500 后附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派遣费,注明金额666000元,税额1500元,备注栏注明“差额征税”。 (2)网上银行付款凭证1份,注明金额667500元。 资料2:5月29日,115号凭证:支付销售货物运输服务费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00 贷:银行存款 74200 后附原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载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管理服务费,注明金额70000元,税额4200元。 (2)银行转账支票存根1份,注明金额74200元。 问题:判断企业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作出调整分录。
资料1:企业处理正确。 资料2:企业处理不正确。 支付销售货物运输服务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相符,为无效增值税抵扣凭证。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20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4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