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A银行开设有支票存款账户,甲公司为参加E市商贸洽谈会,购进所需物资,签发了一张普通支票,出票时间为2006年8月25日。请问:(1)甲公司在出票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2)甲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地的应以何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应以何地为出票地?(3)①为方便采购,甲公司依照票据法可以在出票时签发何种空白支票授权采购人员可依洽谈结果补记?②8月27日,甲公司与同城市的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向乙公司付货款100万元,甲公司采购人员应在所带支票上补充记载的内容是什么?③乙公司应于何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若提示付款日A银行中甲公司的支票存款账户余额为150万元,A银行应何时付款?若提示付款日A银行中甲公司的支票存款账户余额为99万元,则此时甲公司所开具的支票为何种?A银行应予怎么办?
(1)甲公司在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①票据文句“普通支票”;②支付文句“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③票据金额可以空白;④出票日期为“2006年8月25日”;⑤付款人名称“A银行”;⑥出票人签章“甲公司”。(2)应以A银行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应以甲公司营业场所为出票地。(3)①此时甲公司可签发票据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空白的支票。②此时甲公司采购人员应在所带支票上补记票据金额“一百万元1000000元”、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方能符合合同约定。③乙公司应于9月4日前,向A银行提示付款。若为150万元,则此时A银行应在提示付款之日的当日足额付款。若为99万元,则此时甲公司所开具的支票为空头支票;A银行应予以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