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该条规定情形被称为指定管辖,它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类是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如果某刑事案件发生在两县交界处,犯罪地属于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指定管辖可以避免案件无人管辖或者因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处理。另一类是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各种原因而不适宜或者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为了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