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再审程序与二审诉讼程序的区别。
再审程序是一个非常程序,补救性程序,既不同于一审程序,也不同于二审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再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纠正被认为有错误的已生效的法院裁判;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而提出的上诉。(2)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检察院或法院;而二审程序的启动者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提起程序的时间不同。当事人提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检察院与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上诉应在上诉期内提出。(4)程序的审级不同。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可能适用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来审理。因而它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不是独立的审级。(5)案件的审理法院不同。再审案件的审理,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诉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6)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同。再审程序所做的裁判,可能是非立即生效的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二审裁判都是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