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银行的收费权。
《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03年6月26日,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如票据、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他项目实行市场价,由商业银行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而制定。但是,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可以适当收费。银行是一个商业企业,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都有成本支出,自然也有权收取服务费用。其中,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就是银行最主要的收费项目。相对于贷款利息的风险性,银行因提供结算、担保、信用证、保函、保管箱、资信调查等.中间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是一项无风险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