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遗产国际管理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遗产国际管理公约》是一个旨在协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遗产管理冲突的国际公约,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73年10月2日通过,1993年7月1日生效。
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涉及一种“国际证书”制度。由于在普通法系国家,死者遗产管理制度是实行间接遗产转移制度,即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并不是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先归属于法院,再经遗产管理人交给继承人所有。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通常不介入继承事务,死者遗产直接归属继承人。这样,在涉外继承中,普通法系国家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常不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而这种由死者生前惯常居所地的缔约国的有关机构依公约所附格式及自己的法律(在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也可依死者国籍国法)作出的国际证书,依据公约却应得到其他缔约国的承认。承认方式既可由被请求国的有关机关依据本国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也可直接以公告方式进行。根据公约,证书应载有遗产证书持有人(即遗产管理人)的姓名以及他依据一定的法律,有权对所有遗产中的有体或无体动产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并有为这类遗产的利益而从事活动的权利。但公约规定,证书持有人在进行上述法律行为或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服从被请求国地方当局所要求的与其本国的遗产代表人同样的监督和管理。被请求国可以占有在其领土内的财产予以清偿债务。P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