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答:1992年中国台湾地区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允许台湾地区法院认可与执行在祖国大陆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可适用本《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共22条,其基本框架与2015年《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大体相同,主要是扩大了申请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范围,明确了仲裁优先的原则和不予认可仲裁裁决的理由,规定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以及在当事人申请认可后在台湾地区法院又进行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对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程序的影响,增加了不予认可后的救济途径,等等。P338